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外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8]75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7 11:41:45    点击: 713

   近期,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在涉外税收检查中发现,我国境内一些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现对此种情况下,国内支付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