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外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7]38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7-07-04 00:00:00    点击: 47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内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7]51号)收悉.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