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外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10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4-04-21 00:00:00    点击: 517

??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账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账汇率记入有关资本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账户账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余额.所折合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