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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2]10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2-04-29 00:00:00    点击: 524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二)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三)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二)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三)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四)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三,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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