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外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维修服务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3-02-11 00:00:00    点击: 583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税一(1982)640号来文收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立维修服务站,主要是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除了承担维修用的设备和免费提供零配件以外,还承担开办费,维修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手续费)等,并不提取利润,也不分取维修服务收入.对此,可仍按照总局1982年6月15日(82)财税外字第66号通知的规定,不按合作经营企业,也不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有营业机构场所对待,不进行登记征税.但对代销的零配件,则应扣缴销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如果其价格不高于一般进口价格,比我方自购进口零配件有利,也可以从宽掌握,除了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以外,不再征税.对维修服务站可按国内企业的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公司企业的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纳税问题请研究处理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