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外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1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5-07-24 00:00:00    点击: 517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下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公司企业的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纳税问题请研究处理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