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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1-06-17 16:25:00    点击: 522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本条失效)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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