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12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7-09-29 16:13:53    点击: 5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