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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组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地字[1989]3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9-04-15 00:00:00    点击: 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自去年十一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都积极贯彻落实,抓紧布置开征工作,组织收入入库,总的来看贯彻情况是好的。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正式颁布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十一个。其中,在1988年就颁布的地区有北京、天津、山西、内蒙、黑龙东、福建、宁夏;今年颁布的地区有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新疆。另外,吉林省也以传真电报的方式,制定了具体征收办法。从收入入库情况看,去年就组织部分税款入库的地区有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河南、重庆、沈阳、青岛十一个省、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其中:天津和沈阳工作做得较早、税款入库情况较好)。今年一季度税款入库数仅占年度计划的9.1%,看来还是不够理想,影响收入入库的主要因素,一是有一部分省市征期未到;二是还有七个省(不含西藏)的工作进度较慢,没有发布实施办法;三是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征免税界限尚未划定。为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尽快开展和确保今年收入计划的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尚未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地区,要主动催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尽快研究发布,组织征收。
  二、已发布实施办法的地区,要督促所辖市、县抓紧做好土地分等定级、确定税额的工作,及时组织收入入库。
  三、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各市、县了解收入进度和税源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认真地解决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今年土地使用税的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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