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1988-10-18 00:00:00    点击: 562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