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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公告[2016]14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6-12-28 11:47:00    点击: 46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本文件自2018年6月15日之日起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风险,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四、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七、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八、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仍可办理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办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后,才能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税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26号”第八条修订为: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有序推进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税收实名制过渡期由各市国税局自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纳税人分批分时间段采集实名制身份信息。尚未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


  九、其他事项
  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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