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9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04-23 09:17:00    点击: 37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发票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19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现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 下一篇: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