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8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7-04-10 09:27:00    点击: 194

注: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8号”本文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07〕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规定,对发票核定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最终审批确认,需要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考虑到北京市地税局基层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税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核工作量较大、全部审核工作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难以实施操作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做出审批决定。在税控发票核定和审批权限下放的同时,要严格把好发票使用量、票表比对、纳税评估等项管理工作,确保以票控税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