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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10-11 11:24:18    点击: 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十、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下发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十一、关于税务检查证件,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 
    十二、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免税管理,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十三、关于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已并入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执法规范规定。具体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中体现。 
    十四、关于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V1.0〉的通知》(国税函〔2004〕151号)中明确。 
    十五、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已在总局的相关文件中明确。具体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中体现。 
    十六、关于申报纳税,因涉及所有税种,且各税种现有规定差别很大,目前制定统一办法的条件不成熟,纳税申报可沿用各税种已有的申报规定。 
    十七、关于税款征收管理制度,因涉及到所有税种和各征收环节,不再制定统一办法,有关规定在各单项制度中予以明确。
    十八、关于关联企业管理办法,可分解为多项管理制度,已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
  十九、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管理办法,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一、关于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二、关于税务检查管理办法,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涉及稽查局的职责、税务检查计划以及税务检查的环节、程序、方法、步骤等具体规定,已经在有关的制度、办法中明确。暂不需要单独制定税务检查管理办法。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等多项制度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执法,不断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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