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42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05-12 11:20:28    点击: 3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业、房地产业作为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其税收收入占营业税收入的比重较大,为保证这两个行业的营业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这两个行业的税收征管尤为迫切和重要。总局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指导部分地区开展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试点工作。部分地区(如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已经取得了成功的试点经验,不仅有力地加强了对这两个行业的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也取得了大幅增长。考虑到全国地税系统的信息化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总局在试点地区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统一开发了两套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管的软件:版本Ⅰ适用于信息化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版本Ⅱ适用于信息化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的地区。为了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总局决定在全面推广前,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进一步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总局将选定部分地区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是否承担试点工作,有意承担试点的地区须将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申请于2006年5月15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局将统一考虑安排试点工作。
  二、 总局将统一免费下发税务端使用的软件,并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协助试点地区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总局将下发两个版本软件供各地选择使用。对申请承担试点工作的地区,总局将统一安排软件的演示工作。
  三、 与上述软件相配套的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总局也将于近期下发。
    四、 各地不要再自行开发有关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的软件,以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