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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44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5-05-17 00:00:00    点击: 3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办法》),对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规范,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为切实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998年以来,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先后推行了较为规范的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涉外税务审计等办法,同时对跨区域经营涉外企业试行了联合税务审计办法。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办法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的需要形成一个信息共享、运转有序、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各地要以推广纳税评估为契机,有机融合上述管理办法,在纳税评估中既发挥好各自优势,又避免出现相互掣肘、重复工作的现象。
  (一)将审核评税工作纳入规范的纳税评估工作之中。《纳税评估办法》是针对近年来税源管理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在总结涉外企业审核评税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更为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更为科学的分析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深层次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纳税评估也是对审核评税工作的拓展,各地应把审核评税工作纳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二)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的部分环节结合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包括企业填写年度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的事项,也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税款多退少补的事项。因此,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一般性审核与纳税评估的初评和案头分析有相同的要求,两者应该结合开展。
  (三)将涉外税务审计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体现了现代的审计技术和科学的工作流程,是税务机关对涉外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有力手段,各地要继续发挥好涉外税务审计的作用,做好《审计规程》的推行工作。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为提高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能力,无论是案头分析还是实地调查核实环节都应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将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四)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负责。大型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区域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较为复杂,对其实施纳税评估应运用更为规范的技术手段,也需要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协调和处理。各地可以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在基层税务机关实施初评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具体工作
  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工作环节较多,既要开展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要利用《审计规程》实施日常检查,因此,要在将上述工作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做好纳税评估有关环节工作。
  (一)纳税评估初评。初评是指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这一阶段要在确保申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性的基础上,注重收集整理纳税人各方面申报信息,并为形成基础数据提供素材。各地应在5月底以前,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的涉外企业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评核,并注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审核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的过程。这一阶段要求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疑点问题,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的主要对象。重点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核:大型涉外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减税企业,零申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利润率偏低企业以及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2.审核的方法。应充分运用《纳税评估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同时可利用《审计规程》中的分析性复核方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提供线索,以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
  (三)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实施现场审核的过程。实地调查核实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实施。对财务会计制度相对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应运用《审计规程》中现场审计的相关技术和要求,以提高调查核实的科技含量。同时,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应按照总局下发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四)纳税评估案件移送。对于按照《纳税评估办法》要求需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和避税行为,各地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数据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案件移送的具体工作程序。对于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前已发现企业避税疑点的,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阶段一并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三、措施保障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行业税负的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指标预警值的测算、具体评估方法的制定和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好上述职责。
  (二)积极试点,完善指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附属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是在总结部分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鉴于各地涉外企业在注册类型、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有差异,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需要更大规模的实践来验证。因此,各地应在充分运用已有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注重收集并及时向总局反映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建立与完善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指标体系提供决策依据,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
  (三)强化考核,提高绩效。各地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总局将对各地工作予以考核通报。同时,各地要建立层层考核的工作机制,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附件:《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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