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23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5-03-24 00:00:00    点击: 3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批管理。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如因工作需要须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包括的内容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加强收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各级国税局对于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收费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自行变更。
    三、加强收费收入的管理。各级国税局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都的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四、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实提供有关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财政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办法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对虽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在执行中没按办法管理的收费行为应立即纠正。

     附件:财综[2004]100

 
  •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