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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2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5-05-18 00:00:00    点击: 423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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