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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办发[2004]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11-11 00:00:00    点击: 3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依法进行涉税公告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强和规范涉税公告工作,对进一步加快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涉税公告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涉税公告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知晓涉税公告的内容,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进而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涉税公告工作。各地要根据各项涉税公告的要求,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告责任,按照各项公告规定的内容范围,准确、及时地进行公告。
    三、加强管理,增强涉税公告的权威性。各地要选择覆盖面广、影响面大、权威性强的新闻媒介进行涉税公告。今后,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需要公告的事项,应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以保证公告的权威性;地(市、州)、县(市)税务机关公告的事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中国税务报》或其他适当的媒体刊登;需要纳税人公告的事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推荐到《中国税务报》刊登。
    四、涉税公告刊登的具体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制定(见附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税公告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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