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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76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6-10 09:34:00    点击: 201

注: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8号”本文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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