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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2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3-04-04 15:42:00    点击: 3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德两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80年3月14日起实施的空运税收换函的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3]135号;2003年2月20日)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将于2003年6月30日起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航班号:LH722/723
  二、机  型:A340
  三、班  期:周二、四、日
  四、航  线:慕尼黑——北京——慕尼黑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复为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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