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17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5-09-12 16:23:00    点击: 446

注: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本文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经研究,现将企业和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二,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三,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