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42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9-06-17 11:20:00    点击: 33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征收管理2000年3月第一期(总15) 

 

 
  • 上一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