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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8]2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04-22 11:35:00    点击: 399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X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X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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