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72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6-12-16 11:36:00    点击: 36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和海洋石油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见,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票监制章套印发票联,票头印明"海洋石油企业XX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 上一篇: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