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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7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3-06-25 00:00:00    点击: 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纳入《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这一规定在2003年度的适用范围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如国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后)。
  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金税工程、CTAIS项目涉及的计算类设备、软件,经财政部批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各级国家税务局基建项目总额在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的,其竣工审计的中介机构,由总局招标。
  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零散的、金额较小(单项在40万元以下的)或急需采购的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分理授权后,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组织采购的形式包括自行采购、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按照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供货协议谈判采购、授权下一级单位采购等。组织采购应当以自行采购为主。
  四、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一)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采购目录。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暂不实行总局集中采购,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三)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公务用车,考虑到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受到公务用车编制、上牌、配备标准等因素限制的情况,总局在暂时不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将采取授权方式,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公务用车的保险,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四)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税务票证的印制,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五)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税务制服的制作,暂授权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六)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上、工程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8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标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由各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或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权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则无权委托当地政府的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与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八、未经批准或未经授权擅自采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违反“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越权委托代理采购的,除由擅自采购的单位承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责任以外,经确认越权采购金额后,总局在拨付预算经费中扣减越权采购金额的经费。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省局及省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实行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由总局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一)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项目涉及的计算机类设备,包括各种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打印机、UPS电源、数据库、网管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
  (二)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税收业务软件,包括软件开发、推广、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等;
  (三)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项目涉及的集成服务;
  (四)税务票证印制,包括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专用税票、印花税票、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等;
  (五)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基建项目竣工审计的中介机构;
  (六)税务制服面料及制作;
  (七)公务用车。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局及省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上、工程在100万元以上的,总局不组织集中采购,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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