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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3-01-23 00:00:00    点击: 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税务系统实际,总局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国税务系统倡导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依法治税,营造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为捍卫国家税法尊严,坚决同各种偷、逃、骗、抗税分子作斗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干部和职工凡是在见义勇为和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负伤致残者、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的补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补助工作的审查和申报;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维护税法尊严,坚持依法治税,在与偷、逃、骗税特别是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致残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和在抢险救灾中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牺牲、致残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税务工作人员牺牲、致残,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得到抚恤金或补助外,国家税务总局另外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第七条 税务工作人员牺牲,发给其家属一次性补助金6万元。
  第八条 税务工作人员致残,依照民政部门确定的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一)特级伤残者补助金5万元;
  (二)一等伤残者补助金4万元;
  (三)二等甲级伤残者补助金3万元;
  (四)二等乙级伤残者补助金2万元;
  (五)三等甲级伤残者补助金1万元;
  (六)三等乙级伤残者补助金5000元。

                                   第四章 实施方法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将应给予补助人员的事迹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伤残等级证明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经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得到抚恤金者或补助者,不再追发补助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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