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99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1-12-27 00:00:00    点击: 31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