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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99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1-12-27 00:00:00    点击: 2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四级广域网;金税工程正式在全国运行;全国统一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由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试点应用提升到在三省一市以省为单位进行推广;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已覆盖大部分省级单位,并逐步向地市级单位延伸。随着各项应用的不断深入,各类数据量的积累逐步增加。
为做好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的传输、储存、加工、维护等数据管理和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税务系统各项应用的逐步深入,各应用系统收集和存储的数据量急剧增加,特别是一些关键系统,如金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积累不断增加,这些数据对税收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丢失,将对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关注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数据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任务艰巨,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有重点地分步实施。同时要关注新技术地发展,制定长期地数据管理规划。近期应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地原则,重点考虑关键的业务数据。要在以下两方面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一)数据管理的内容
    1、数据的存储、备份。要做好数据的存储、备份工作,并保证存储的数据不被非法变更与破坏,以确保数据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数据的恢复。一旦系统遭到破坏,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3、存储与备份地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漏。
   (二)重点考虑以下六类数据的管理
    1、金税工程数据;
    2、出口退税系统税票;
    3、税收征管系统数据;
    4、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数据;
    5、各类统计报表,如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税收调查资料等;
    6、重点税源管理的各类基础报表和汇总报表。
    三、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管理制度,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各类数据被非法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二)设置数据管理员岗位,对数据实行专人管理。已有数据管理员的,由现有的数据管理员负责管理;没有的尽快设置数据管理员岗位,负责所有数据的管理工作。
    (三)做好数据备份的管理工作
    1、针对上述五类数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备份方案。
为配合金税工程的开通和运行,总局为各省、各地市级税务机关配备了部分备份设备和软机,各地要仔细进行清点并尽快安装调试好,另外,ORACLE数据库本身也能完成数据备份功能,在制定备份方案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软件;如各地已自行购买了备份设备和软件,要有效地利用起来。
    2、有关备份地具体要求如下:
    (1)备份时间:
    稽核系统在每一次数据有较大改变时备份;
    税收征管数据每天备份;
    协查系统每周五下午备份;
    出口退税数据每月底备份;
    办公自动化系统每周五下午备份;
    其他数据在每次数据更新后一周内备份;
   (2)备份后的文件必须异地存放。
   (3)如果发生故障需要恢复数据时,恢复工作由数据管理员负责,各级金税工程数据的恢复工作统一由总局技术支持人员负责指导,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4)如采用ORACLE数据库本身的备份功能备份金税工程数据,具体备份方法可以在金税工程支持网站上下载。
   (5)备份的数据由数据管理员保存,数据管理员必须按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登记,备份数据保存期限至少5年。
   (6)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四)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1、数据不得随意泄露;
    2、无正当理由和有关批准手续,不得借阅。经正式批准需要借阅数据时必须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
    3、保密数据不得以明码形式存储和传输;
    4、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五)健全必要的防毒措施。
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预防、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各应用系统正常运行的隐患,它能够破坏应用软件及其数据,因此要避免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和各种非法拷贝的软件,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感染与传入。另外,安装和采用防病毒软件时应该及时更换版本。
    四、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本文件的各项要求,区县级和基层征收单位计算机管理部门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本级的数据管理工作。
    请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并认真落实,落实情况请于2002年3月底前以书面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魏炎玲    010-634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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