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34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06-09 00:00:00    点击: 37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8]006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到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