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8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05-12 00:00:00    点击: 369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