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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盐务干部查获私盐案件提奖问题的简复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2-04-24 00:00:00    点击: 569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2)闽税盐字第136号报告收悉。按照《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盐务干部缉获的私盐案件,其罚没收入,除扣交应纳税款外,应当全部作为缉私费用,不提取奖金。请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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