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财政部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财税政字[1998]4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时间:1998-01-13 00:00:00    点击: 392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你处主报我部的《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关于政策性金融债券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特审[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据此,对企业购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