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财政部关于深训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时间:1985-05-15 00:00:00    点击: 623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特区内资企业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进口的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特区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予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四、特区内资企业将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送往内地,应当在经过特区管理线时,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或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内资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适应特区情况,需要简化征收而调整税率,或者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划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2.特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比例,剩余利润是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办法,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3.在特区经营的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再征一道地方附加,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七、在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由企业在税后利润和自有资金中归还。
  八、各种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及其开征、停征的时间,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内资企业。经济特区在内地开办的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规定执行。 
 

 
  •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买方信贷利率应如何解释问题的复函
  • 下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