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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粤专实[0]58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6-07-09 13:42:08    点击: 4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实施,扶持拥有自主专利权和市场前景好的技术产品以至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产品是指整个产品或其关键零部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生产,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产品。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专利产品,可享受广东省税收优惠政策。从《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下达年度开始,发明专利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2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给生产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审查原则

第四条  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整个产品或其关键零部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授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专利权有效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三、产品在广东省内首次生产;

四、有良好市场前景并已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环保、安全、卫生等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产品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持有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专利产品税收优惠审查的原则:

一、以一项单独出售的产品为审查单位;

二、对于同一产品有多项专利的,着重审查该产品的核心专利;若由多项专利集成并使该产品产生实质性进步的,则对每项专利都要进行审查;

    三、整个产品或关键零、部件专利技术的审查,以其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必要时对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新颖性进行审查;

四、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五、同一产品或同一生产单位不能重复享受同类税收优惠政策。

六、申请税收优惠的产品,必须能单独反映生产、销售、盈运等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每年办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9月至10月。

第七条  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专利管理机关或省级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属财税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专利管理局。

第八条  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物品:

一、《广东省专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见附件);

二、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文件有关资料,必要时提供专利产品实物或者反映其形状和结构的照片;

三、省专利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检索证明,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生产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

五、广东省内首次生产的证明;

六、关键零、部件是专利的产品需提供其说明文件;

七、企业上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申报当年反映该专利产品生产、销售、价格、成本、盈亏情况的财务报表或数据;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广东省人民政策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安全、卫生、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特殊行业的专利产品需提供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  省专利管理局组织专利法律、经济、工程技术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专利产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审定意见。

第十条  省专利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政策,结合生产单位申报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专利产品,由省专利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并下达《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位》。

第四章     税金返还

第十二条  列入《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位》的产品,在享受财政返还期间,应该单独核算,真实反映其生产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经营利润,单独计算应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十三条  增值税应返还部分的计算;

专利产品应纳增值税额=专利产品的销售额 ×适用税率 专利产品的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专利产品的进项税额,如果生产单位确无法单独反映的,可按下列办法确定其进项税额:

 

    专利产品        当月全部            当月专利产品销售额

            =                ×     —————————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

    专利产品享受返还增值税额=专利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 25%

    第十四条  所得税应返还部分的计算

 

    专利产品享受返还所得税额=专利产品新增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应在收到《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提出返还税金申请,税务机关应对单独核算的专利产品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征收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批办理返还手续。对于涉及省财政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报省财政厅核准。

办理返还税金手续时须提交增值税、所得税缴库单的复印件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生产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天内做好审核工作,并对是否受理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  办理第二年、第三年专利产品税金返还,应于当年10月直接到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申办。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应将专利产品财政返还税金设置专户,作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中止审查;已编列税收优惠产品名单的,予以撤销;已办理专利产品税金返还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如果发生专利权撤销、无效、终止等情况,生产单位必须在应当得知之日起30天内报告省专利管理局。由专利产品税收优惠审批部门通知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停止其继续享受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生产单位如不及时上报,一经查实,追回已返还的税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任务的资格,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由相关的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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