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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经科[1999]234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1999-04-20 00:00:00    点击: 422

各市、县(区)、自治县经委(经发局、工业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策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中有关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现将我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范围

技术创新优势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经省经济委员会批准认定,并颁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的税种、幅度和期限

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在认定有效期内,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超过15%税率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中央企业除外);

2)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支返还企业(中央企业除外);

3)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4)企业和项目的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6)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7)对连续2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拥有一定规模资产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三、税收优惠的申报、审批程序

被批准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凭《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证书》到有关的财税等部门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手续。

需办理财政返还手续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后,凭证书、有关税种的缴款书、出口报关单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审批部门查验后退还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涉及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按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预[1996]87号)办理。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做好审核工作,答复企业。对符合返还条件的,根据返还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企业办理库款的返还手续。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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