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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解释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经科[1998]12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经委 时间:1998-01-04 00:00:00    点击: 430

各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精神,我们制定下发了《广东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粤经科[1996]060号)。该办法的实施对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起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受到广大企业和技术人员的热烈欢迎。但也有少数单位反映,上述实施办法中对税收优惠幅度和数量不易掌握,希望我们予以解释,为此,经研究,特明确如下:

    一、实施办法对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数量和期限的规定是:“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该段文中的“新产品新增部分所得税”和“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是指该产品在被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限内实际发生的全部所得税额和增值税额,而不应理解为当年发生的税额减去上年发生的税额的结果,例如某新产品被批准在1996年和1997年2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该新产品在1996年和1997年单独核算所发生的增值税额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全部缴纳后,经国税部门审核无误,财政部门按规定应返还给企业数额为12.5万元和25万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限一律从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名单发布的年份1月1日开始至满2或3年止(根据批准年限定)。

    三、上述产品必须是符合省有关新产品条件要求并由经委、财政、税务部门签署意见上报,经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批准列入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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