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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务局 时间:1997-07-01 00:00:00    点击: 418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粤发[1997]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

一、新产品的标准和条件

1)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2)为了更好地引导企业新产品开发工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满足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所得税优惠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新产品。

二、优先支持的范围

1)电子信息、生物医学、光机电一体化、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及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渗透的新产品;

2)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相关的新产品;

3)在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等方面有显著效益的新产品;

4)具有替代进口、出口创汇,以及满足国内市场急需和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5)在国内、外专利和发明成果基础上开发和创新的新产品;

6)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装备进行创新的重大新产品;

7)其它具有较大科学和经济价值的新产品。

三、所得税优惠原则

1)企业开发新产品,从产品设计一研制一技术工艺调整一定型投产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投产后发生的费用),统称新产品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3)盈利企业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其抵扣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4)亏损企业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5)企业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四、新产品研究开发费范围

办法所称新产品研究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国家级新产品或省级新产品(含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2)购买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超过10万元的按购置固定资产处理)支出及调试、安装费;

3)技术图书资料费;

4)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5)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或联合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6)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7)支付新产品试制用的原材料、外协件、水、电等试验费用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8)新产品检测、查新、鉴定和推广费。

五、审批程序

1)新产品研究开发单位应于每年10月至12月(以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申报下年度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同时提出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所得额项目申请(按附表一填报),可通过地级市科委或省直行业主管厅局向省科委申报。

2)由省科委会同省地税局确认符合抵扣所得额条件的项目并发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委和地税机关。

3)经批准给予抵扣所得额的新产品研究开发单位,应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所得额审批表》(见附表二),税务机关按批准的项目及第四条规定的费用范围审核有关数据后方可抵扣所得额。对一户企业年度抵扣所得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报省地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地税局确定。

六、有关财务管理要求

企业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除按财会制度作财务处理外,还应单列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明细帐,认真核算,据实填列。对财务上不能单独反映有关费用或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一律不得抵扣所得额。对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除追缴税款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办法由省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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