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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工[1996]344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务局 时间:1996-08-08 00:00:00    点击: 406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之间的联合技术开发, 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将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联合技术开发的企业名单、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等资料报同级主管财税机关批准执行。企业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项核算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及发生的技术开发项目费用,可结转使用。技术开发项目完工后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如有节余,冲减当期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费。

二、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从接到同级清产办、主管财政机关《资金核实批复表》该年度起,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提足折旧,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工业企业,立项时要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项目用款概算表,项目竣工时要报送费用决算报表,项目竣工一年后,要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项目实际取得的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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