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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1994]15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1994-10-10 00:00:00    点击: 44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粤财税[1994]1号文转发)给各地。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将根据省科委报送的材料,分期审定下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凡未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不得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一)点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必须提供当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方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

三、对劳服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条件,重新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恢复征收所得税。

四、对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按《通知》规定的年限,第一年由县税务局负责审批,第二年开始由市税务局负责审批;对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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