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6-05-11 14:56:43    点击: 451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 上一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