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税总函[2015]29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5-09-29 17:15:54    点击: 45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京国税发〔2015〕1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进口天然气返还增值税政策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进口天然气核算体制,现对中石油进口天然气2014年取得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批复如下:
  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中石油下属企业,三家公司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及有关规定,在2014年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款,属于代收款项,不属于上述三家公司收入,该款项拨付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后,应作为中石油的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日

 
  • 上一篇: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