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1]1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1-12-16 09:08:21    点击: 3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