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1]7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1-09-22 11:43:19    点击: 3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