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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1]3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1-04-25 11:28:00    点击: 3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网企业已接收的用户资产,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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