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1]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1-01-27 15:24:00    点击: 3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失效】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