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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7-02 15:59:00    点击: 370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2号”本文件中2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内容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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