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10]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3-03 15:44:00    点击: 362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2号”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