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2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9-11-20 08:57:36    点击: 3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