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5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9-02-12 09:25:40    点击: 324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3号”本文件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